博世电动工具(我国)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分

2024-01-07 19:01:02 企业新闻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2月10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博世电动工具(我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8〕0144号)》。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自香港进口一般交易项下三角架(用于激光标线月1日前)、3.3%(2017年7月1日后),增值税率均为17%,申报价值算计FOB103932.92元。进口报关单号587等。

  经查,实践货品为铝制三脚式架座,应别离归入9017900000(2016年)、9620000000(2017年),关税率别离为0、9%,增值税率均为17%。经海关核定,报关单698等7批报关单项下违法货品价值人民币116542.04元,应征税款人民币25158.0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406.33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说、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